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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江干线铜陵至马鞍山段吊拖船队航行安全事项的通告

华东水运网    2013-07-12

 

各吊拖船队公司、吊拖船队:
为保障长江干线铜陵至马鞍山段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长江干线铜陵至马鞍山段吊拖船队有关航行安全事项通告如下:
一、吊拖船队航行时在下列水域向海事机构报告船舶动态:
(一)上行时在乌江水道3#白浮或长江158#白浮向芜湖VTS中心报告;
(二)下行时在长江243#红浮、进出大通小港前15分钟向铜陵大桥执法大队报告;下行至长江193#红浮时向芜湖VTS中心报告;
二、因编解队作业、靠离码头需横越通航分道时,应在横越前15分钟通过VHF06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本船动态,并按规定鸣放声号,夜间用探照灯向上空照射示意横越方向;在长江158#浮至193#浮之间水域横越时应提前向芜湖VTS中心报告。
横越通航分道、进出支(汊)河道时应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船舶;禁止盲目横越、强行横越。
三、驶入或驶出铜陵至马鞍山航段前或在开航、进出桥区水域前应检查拖轮及驳船的主(辅)机、车、舵、锚、缆、消防救生和助航设备,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吊拖船队公司对船舶关键性设备要建立、实施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四、船舶驾驶人员须通过《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时,应提交《船长开航前声明》;在桥区水域、弯曲河段航行时,须由船长操作或监航。
五、拖轮须配备AIS设备并处于开启工作状态。
六、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内停泊和编、解队作业,停泊时按规定显示信号并留足值班人员;避风时选择合适地点并落实防范措施。
七、船队总长不得超过250米;禁止主机功率不满36.75千瓦(50马力)的船舶和不具备适航条件的船舶从事拖带作业。
八、上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汉口水位4米以下时下行最低航速不低于8千米/小时、汉口水位4米以上时下行最低航速不低于12千米/小时。 
九、能见度小于1500米或风力大于5级时,不得航行;芜湖水位6米及以上时禁止夜航。 
十、禁止非船员随船航行、作业。
违反本通告,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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