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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海航[2013]107号

华东水运网    2013-07-08

关于古城河船舶安全航行的通告
为加强古城河(环城河、山塘河、上塘河和胥江河泰让桥至大运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改善通航环境,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和沿线居民的正常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安全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古城河船舶航行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在古城河渡僧桥至上津桥航段和山塘河航行的船舶禁止鸣笛和追越。
二、古城河水域船舶航速每小时不得超过10公里,山塘河和上塘河水域船舶航速每小时不得超过5公里。
三、船舶航经弯道、桥梁、视线不清及其它影响通航安全水域时确需鸣笛的,应降低使用鸣笛频率及其声响分贝。
四、船舶在交会时使用左右闪光灯、信号旗等其它信号工具,交会意图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改变。
五、船舶应按照内河交通安全标志或标牌的指示航行、停泊。
六、违反本通告,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处理,本通告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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