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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船舶签证后海事规费征收思考

华东水运网    2015-02-02

取消船舶签证后海事规费征收思考

2015年01月16日 通讯员 胡国芳 来源:中国水运网

  2014年11月15日,交通部海事局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及海事监管模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船舶〔2014〕640号),针对文件实施对江苏辖区规费征收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江苏海事局规费征稽处朱志宏处长带领处室人员对常州海事局辖区代收单位、办事处和执法支队开展调研。现就调研后此项工作的思考,笔者认为:

  一、 取消签证后规费征收存在问题:

  随着国家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工作的推进,为进一步便民利民,海事管理机构对国内航行船舶的签证许可将会取消,但是由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港务费等非税收入的征收主要通过船舶签证进行管理,船舶签证的取消可能给海事机构规费征收工作带来许多方面的问题。

  一是现行海事规费征管的流程和关键环节是基于船舶到海事政务窗口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和在窗口缴纳费款而设置,现行征管制度亟待调整和完善。

  二是现有缴费方式不能满足船舶签证取消后的便捷缴费需求,征管电子信息化建设需要加强。

  三是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及货物的直接管控力被削弱,规费征收与稽查受到制约,影响征管效率和征收质量。

  四是对船舶及货主逃缴规费的处罚缺乏具体法律依据,对货物的管控及获取缴费准确信息的能力有限,可能产生缴费义务人虚假申报或故意逃缴不报的现象,给规费征收、现场稽核、稽查以及费款催收、对账、确认及结算等方面带来很多困难。

  五是在船舶签证取消的情况下,缴费人申报缴费信息的自由度较高,制约环节不够充分,监督机制减弱,廉政风险同时增加。

  二、取消签证后需强化管理:

  (一)确立有效的法律体系。

  原船舶进出港签证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实施管理的行政许可,将改为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取消船舶签证后,应加快推进《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制定,并同步对《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建立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二)建立完备的船舶信息库。

  正如《方案》提出:通过海事监管力量的优化配置和海事信息化建设成果的运用,推进海事监管模式转型升级,实现海事监管到位、服务智能 。将近三年来进出辖区所有国内海船和内河船舶信息输入以江苏海事局为单位的数据库,将短途固定航线如汽渡船舶、工程船、油驳船、残油接收船等船舶单独建立子数据库,最终形成全国统一的共享数据库。对小型船不断推进船载AIS设备配备,对公司强化互联网、手机、传真的配备。在江苏海事局层面建立大容量的集成数据库,能够与其他系统有效衔接并保持相对独立,利用海事移动办公和执法平台。在分支局处,为执法人员、执法车、海巡艇和办案区配备执法记录仪,将办公室搬到现场切实做到设备使用管理到位、全程摄录到位,实现综合查询、行政处罚、现场处置等9方面功能。在海巡艇、手持终端建设“云桌面”移动办公平台。海巡艇现场执法巡航,码头检查,依靠“云桌面”移动办公平台接入海事内网,使用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海事法制管理系统等其他办公系统,当场完成网格化信息流转、文件处理、船舶报告、规费征收、简易行政处罚等工作。通过AIS、VTS等动态监控信息和船舶报告信息的综合应用,合理确定重点监管目标,提高现场执法的针对性,加强对船舶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推进船舶、公司诚信化管理。

  根据依法推进海事体制改革的需求,不断优化出台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知》(海船舶[2012]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海船舶【2005】53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海船舶[2007]5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建立诚信集装箱船绿色通道的通告》(2007年第8号)等文件,各海事局依照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以国内法律、法规、规范和履行国际公约、规则情况为主要依据,开展对本辖区“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评选,将船舶诚信管理融入船舶及船公司审核,推进以诚信管理为核心的船舶综合质量管理,建立船舶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船舶实施分类分级管理。船舶综合质量管理与现行的诚信船舶和重点跟踪船舶管理相衔接,并对船舶各类信息进行整合,根据分级分类结果对不同船舶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促进船舶、船员、船公司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形成对航运安全的诚信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内部履行评选程序过程中,由船舶管理“安全诚信船舶”评选的相关手续,船员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诚信船长”评选的相关手续,船舶管理部门予以配合的模式,并将规费征收纳入诚信管理范畴。

  本着最大限度地便利安全、守法者的精神,加强对从事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人信息的掌握。加强对从事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人信息的掌握。推行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努力提高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的日常监管。督促代理人建立、健全业务代理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船舶进出港许可代理代办业务,并自觉接受海事部门的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代理代办秩序,对弄虚作假的代理人予以打击,对涉嫌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船舶船员证书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四)推行科学合理的代收结算制度。

  针对海事管理人员少,辖区广,船舶多等的不利因素,海事机构应该做好代收结算制度的顶层设计,建立费款结算管理制度,转变船舶港务费征收模式,确立港口经营人在海事规费征管中的义务,扩大委托代报、代缴、代收范围,规范缴费的申报方式,建立协同征稽工作机制,引入委托收款、扩大定期结算、推进远程支付,扩大港口建设费代收范围,探索船舶港务费代收机制,研究对小型船舶港务费实施年票制,充分发挥港口经营人和代理人的信息资源优势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可向进出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定期集中缴纳或定期通过银行汇转船舶港务费。海事管理机构按航次计费。定期集中收缴船舶港务费,并与港口作业单位的作业台帐核对,督促船舶定期足额交纳船舶港务费,确保应征不漏。确立港口经营人在海事规费征管中的义务,扩大委托代报、代缴、代收范围。

  (五)夯实现场监管力度和手段。

  现场作为海事管理的主战场,担负着海事管理的重要监管责任。 加强对船舶经营人、船员的宣传、教育,强调其第一安全责任人的责任,提前建立船舶开航前自查制度。并通过加强对船舶、船员的现场监督管理,处理违章行为,督促船舶经营人、船员认真履行第一安全责任人的义务,提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进行现场监督时,应准确、完整地做好监督记录。按照网格化要求,制定现场监督实施细则,明确现场监督的范围、检查频率、检查项目、检查方式、检查记录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应保证实施的操作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并充分考虑辖区港口、码头的分布、船舶的种类及营运特点、季节特点等情况。

  利用直属海事系统核编转制后评估的契机,强化船舶现场监督管理,调整完善海事现场机构设置,强化海事现场的职能定位,建立一支高效、综合、专业的现场执法力量。推进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在内河海事管理机构的广泛应用,建设内河码头泊位字典数据库,推进内河航行船舶安装船载AIS设备,并规范录入相关信息。通过AIS监控平台、CCTV等监控手段核查船舶动态,实时获取船舶和通航环境信息。畅通航行通告等海事信息发布机制,制定特殊时段的通航管控措施,做好现场检查与疏导,强化船舶遵守航行安全的自觉性,协助做好枯水期、船闸检修期间、重大水上活动期间船舶的控制。强化涉水部门的联动,建立海事、船检、港口、航道、运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主动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化合作,切实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六)建立稳定的征收稽查人员队伍。

  规费征收作为一项社会性、涉外性、政策性和导向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建立稳定的征收、稽查人员队伍。一是根据实际,合理划分职权,实施分级分类检查。二是适应征管模式,满足征管需求。三是利用规范执法,适应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四是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同时应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构建稽查高效能。

  建立以船舶和货物进出港信息为基础、以非现场征收为主、以规费稽查为保障,行为规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新型海事规费征管模式,将规费稽查融入船舶监督检查,节省海事执法资源,尽力减少规费的逃缴、漏缴。在加强业务学习的情况下,落实稽查交流和交叉稽查,并接受行政相对人和纪检的监督检查,确保队伍的高效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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