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已发布,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格式随之更新至最新版本。
关注丨最低安全配员,新标准正式发布!最详细的解读都在这里!(图文)(图文)
华东水运网 2018-03-22
新《标准》附加了根据船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增加或减少配员的规定,解决船员因疲劳驾驶引发安全事故的难题。新《标准》还对客船配备专职负责乘客安全和应急工作的普通船员作了修改,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按船舶实际载客人数而不是额定载客数配备相关船员。
新规细则解读如下↓↓↓
(“一般船舶”是指除客船类、液货船类之外的船舶)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总吨位3000吨以上(含3000吨)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3000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10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1人 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普通船员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附加规定:无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无 附加规定:无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10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1人 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普通船员,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驳船数2艘及以下的增加普通船员1人,3艘及以上的增加普通船员2人。 总吨位300及以上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轮机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2人的标准配员;总吨位300以下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的标准配员。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总吨位1000及以上的液货船、载运集装箱的船舶甲板部在一般规定基础上须增配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2000吨以上(含2000吨)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2000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普通船员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无match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附加规定:总吨位100以下小型船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2小时,可减免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总吨位100以下小型船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普通船员1人
用户评论
网友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