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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最低安全配员,新标准正式发布!最全的解读(图文)

华东水运网    2018-03-22

上期报道了新版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将于7月1日生效,这期小编为您详细解读最低安全配员新标准(遇到困惑您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小编会一一解答):

【头条】最低安全配员,新标准正式发布!最全的解读

【内河船舶】/特殊航段除外

一般船舶最低配员标准

(“一般船舶”是指除客船类、液货船类之外的船舶)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

(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总吨位3000吨以上(含3000吨)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3000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10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1人

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普通船员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附加规定:无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无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无

附加规定:无

【内河船舶】/特殊航段除外

拖轮最低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

(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10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1人

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普通船员,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驳船数2艘及以下的增加普通船员1人,3艘及以上的增加普通船员2人。

总吨位300及以上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轮机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2人的标准配员;总吨位300以下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的标准配员。

【内河船舶】/特殊航段除外

液货船类船舶最低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

(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总吨位1000及以上的液货船、载运集装箱的船舶甲板部在一般规定基础上须增配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2000吨以上(含2000吨)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2000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普通船员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无

【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

一般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

(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适用于全国含J级航段的水域及长江宜昌左岸镇江阁与右岸孝子岩连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千米)以上长江干线、支流及重庆、四川、云南、贵州所辖西南山区河流船舶。

总吨位3000吨以上(含3000吨)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3000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驾驶员1人

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 、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工程类船舶、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普通船员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无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无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无

附加规定:无

【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

拖轮最低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

(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驾驶员1人

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工程类船舶、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普通船员,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驳船数2艘及以下的增加普通船员1人,3艘及以上的增加普通船员2人。

总吨位300及以上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轮机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2人的标准配员;总吨位300以下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的标准配员。

【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

液货船类船舶最低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

(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总吨位1000及以上的液货船、载运集装箱的船舶甲板部在一般规定基础上须增配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2000吨以上(含2000吨)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2000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普通船员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无

相关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辖区特殊规定

因篇幅有限,云南省、甘肃省的特殊规定不做解读

浙江省内河小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

(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附加规定:总吨位100以下小型船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2小时,可减免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总吨位100以下小型船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普通船员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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